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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习题(十三)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8日

二、自产自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但必须征收一次。
【例题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的用于下列用途的应税消费品中,不需要缴纳消费的是( )。(2005年)
A.用于赞助的消费品B.用于职工福利的消费品
C.用于广告的消费品D.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品
【答案】D
【例题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用途时,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2003年)
A.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B.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C.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D.用于馈赠、赞助
【答案】ABD
【例题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
A.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
B.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
C.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D.销售应税消费品而收取的超过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
【答案】C
【例题4】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有( )。(2006年)
A.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作价收入B.销售白酒而取得的包装物押金收入
C.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D.使用自产酒精生产白酒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2)选项B: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3)选项C: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4)选项D: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因此,生产酒精环节不缴纳消费税,生产白酒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
1.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举例:甲市的A企业委托乙市的B企业加工一批卷烟,消费税由B代收代缴,由B企业向乙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已知,A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支付给B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30%。A企业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由受托方B企业代收代缴。B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其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人提货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举例:
1.甲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生产烟丝的环节不征消费税。
2.如果从乙企业外购100万烟丝,继续生产卷烟300万元,消费税为300×45%-100×30%。
3.如果甲委托丙加工烟丝,提供100万元烟叶,40万元加工费,税率为30%,消费税为60万元,消费税为(100+40)/(1-30%)=60(万元)。继续生产卷烟,其委托丙加工烟丝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解释】消费税只征收一次。
【相关链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委托方)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2007年调整)
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收的问题。因此,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举例:甲卷烟厂向乙外购100万元烟丝,税率为30%,生产领用了80%,共生产300万元(不含税)卷烟。
消费税率为45%。应纳消费税=300×45%-100×30%×80%。
【解释】如果“成品”(卷烟)需要缴纳消费税、外购或者委托加工的“主要原材料”(烟丝)也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在计算该“成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五、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05年)
A.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B.取得全部价款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D.每一期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答案】C
【例题2】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啤酒厂以赊销方式销售一批啤酒。该啤酒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
A.啤酒厂发出啤酒的当天B.购买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C.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D.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答案】C
六、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内、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例题】A市甲企业委托B市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该批消费品应缴税款应由乙企业向B市税务机关解缴。(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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