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综合题
1. 【答案】(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6000×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30)=130(万元),所以 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30万元,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50%=75(万元);
企 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的 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6000×5‰=30(万元),所以当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30=50(万元);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业务(2)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50+50-75=25(万元)。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业务(3)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60+30=90(万元)。
(4)直接向学校的捐款、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0=50(万元)。
(5)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实发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扣除。工会经费扣除限 额=300×2%=6(万元)<10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4(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 额=300×14%=42(万元)<50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为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4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6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6万元,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业务(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4+8=12(万元)。
(6)该企业201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20+25-90+50+12-30)×25%=371.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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