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26至45信息点。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6.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中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选项D错误。
2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某上市公司的下列人员中,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有( )。
A.董事会秘书
B.监事会主席
C.财务负责人
D.副总经理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本题中,选项ACD均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涉及到两个知识点的综合,一个是禁止转让的规定,另外一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只要掌握这两个考点并灵活运用,解答这道题应该不会费力。
28.根据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参考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注意,此处是法定的限制,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试题点评:本题需要大家对考点有一个明确的理解和把握才能选出,可以看出,光死记法律原文还是不行的。
29.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参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缴付出资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以美元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其15%为30万元,因此选项B正确,签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那么该出资额应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因此选项C正确;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本题中,注册资本正好为300万美元,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综合性很强,而且考的点很刁钻,出现了一个边界点数字“300万美元”,如果复习中对此处把握不准的话,很难将选项D排除掉。
30.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有( )。
A.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
B.合作企业由中方合作者担任董事长
C.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D.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作企业中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事项。根据规定,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合作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和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均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试题点评: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如果考前对这个问题进行总结的话,应该会很好判断的。
31.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由”破产管理人制定,注意,这里是必须由管理人制定的意思,因此选项C中所说的“可以”是不正确的,不应该选。选项ABD的表述均正确。
试题点评:本题可能是广大考生多选题中最咬牙切齿的一道题,就算考点掌握的很清楚,也很容易选错,该题的难度甚至超过了06年注会经济法考试。对于选项B,按照规定,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他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的出资人”应该是超过了10%的,所以是可以申请重整的,这里考的是一个“时点”的问题,而不是“区间”的判断,如果说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以上”的出资人,那么就是错的了。
32.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项中,属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破产管理人提议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试题点评:这篇卷子的出题人非常喜欢打“七寸”。本题难点其实集中在选项D,如果对于“全部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把握不准的话,很容易就把D也捎上了。可以看出,光背一个“1/4以上”是肯定不行的,经济法今后要全面复习。
33.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下列各项中,属于重大事件的有( )。
A.公司董事国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B.公司1/3以上监事辞职
C.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
D.公司经理被撤换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大时间的界定。以上四项均是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注意“董事、1/3以上监事和经理发生变动的,属于重大事件”。
34.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 )。
A.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持票人明知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银行汇票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难度也较大,大家很可能会犹豫在选项C这里,按照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的规定,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真实,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选项C的表述应该是正确的,如果基础关系不合法的,那么不符合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有效要件,此时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35.下列有关票据伪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票据的伪造仅指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B.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当对价的合法持票人有权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伪造人的伪造行为即使他人造成损害,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相关规定。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由于票据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于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试题点评:本题很难,问法较怪。选项A考的是一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平时大家看书时可能不太注意,不过出题人还是手稍微软了些,正确答案设置为两个,因此可以采用排除法来判断。
3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追索权的清偿金额。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较小,幸亏出题人没和首次追索权的客体混在一起考,否则大家的损失就大了,还无法向出题老师行使追索权。
3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有( )。
A.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失效的情形。根据规定,选项BCD均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要约本身并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此选项A不选。
38.下列关于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B.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试题点评: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但难度不大。
39.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的有( )。
A.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B.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C.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D.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规定的办公条件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乙级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设立乙级采购代理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又是一道咬牙切齿的题目,幸亏没考到什么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什么的。
40.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范围。以上四项均属于执法主体的范围。
41.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有( )。
A.虚增财政收入
B.虚减财政支出
C.克扣转移支付资金
D.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种类。以上四项均属于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的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试题点评:闭卷考试的无奈。
4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因此,选项B中的扶养合同纠纷提交仲裁的协议是无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C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选项D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试题点评:好不容易盼到第一章的题目了,还居然是综合性的客观题,相信做到这时,很多人的心都“凉半截儿”了。
4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为厦门,被告住所地(乙公司所在地)为长沙。
试题点评: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了诉讼管辖权,需要简单进行分析才能选出。考场上,此时大家的头应该都很疼了,因此千万不要把长沙看成北京,把上海读成厦门。
44.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参考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由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5人”,因此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最大股东李某持有股份超过了10%,因此可以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试题点评:本题难度不大,但对于选项B,有些别扭,需要认真考虑一下,法律规定是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因此单独的一个“监事”是不能提议召开的。
45.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即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该选;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本题有些难度,其出题思路与06年中级经济法的一道考题相似,考查大家对股票发行这里的全面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