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法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其行为可能会受到不同法律的规范。同理,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因此,政府、企业、个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重点掌握)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并且上述的某些部委还同时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
判断: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还有人认为,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析】错误。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宏观调控的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因而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在社会团体中,有些行业协会等在行业内部规则的形成和治理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因此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