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属于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是指应该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的行为,而社会生活中的有些行为和社会关系是不需要法律来调整的。比如《合同法》,就规定了合同各方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法》的内容并不是只针对合法的守约行为,同样也针对了违法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违约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原因就在于它有法律上的意义。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重点掌握)
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在理论上也可以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各类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或简称为“对策行为”。由此可见,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调制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电信、石油、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调制行为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行为,对策行为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的行为。
判断:某企业的降价促销行为是横向对策行为。
解析:正确。
判断:某商业银行推出某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纵向对策行为。
解析:错误,也是横向对策行为。
提问: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回答:调制行为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中的金融调控行为中的银行调控行为。
提问:企业逃税和竞争行为是什么行为?
回答:逃税是对策行为中的纵向对策行为,竞争是对策行为中的横向对策行为。
判断: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的法,因此,对于市场主体的各类对策行为,无论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都要严格规范。
【解析】错误。经济法当然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但经济法不仅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类对策行为,同时,更为重要的,还要规范国家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重点掌握)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例如,从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的分类来看,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凋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但从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单方的行为需要得到其他主体的配合、响应和支持,因而调制行为也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此外,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提问:国家调整税率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回答:调制行为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中的金融调控行为中的银行调控行为。同时,它也是一种单方行为。
提问:企业逃税和竞争行为是什么行为?
回答:逃税是对策行为中的纵向对策行为,竞争是对策行为中的横向对策行为。竞争可以是单方行为也可以是非单方行为,在这个问题上,纵向对策行为应当不会考。
判断:根据经济法的相关理论,横向对策行为只能是单方行为。(或只能是非单方行为)()
答案:错误。
多选题:国家调整银行利率的行为,属于()。
A.单方行为B.非单方行为C.调制行为D.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答案:AC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其中,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提问:调整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解析】立法行为一般属于抽象行为,调整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的立法行为属于旨在调控的抽象行为,同时,也是要式行为。在经济法的立法上面,一般都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以满足法定原则的要求,因而都是要式行为。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上述的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例如,税收逃避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行为等。都是市场主体实施的对策行为,都较为常见,这些行为在性质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又如。某些调制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作为或违法的不作为,也可能是不当作为,即在行使调制权的过程中采取了不适当方式,这些行为同样涉及合法性评价问题。
4、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是担负特定的调制职能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作出的,这些行为所体现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等,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直接相关,也与政府的执政能力直接相关,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政治评价问题,这在宏观调控、保障稳定方面尤其重要。此外,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往往会涉及经济评价,如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宏观税负、预算赤字的高低多少等,都与调控行为相关;而市场自由度等经济指标,则与规制行为相关。
当然,对经济法主体的各类行为,都可以进行法律评价,这是其法律行为的属性使然。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沦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调制行为虽然由行使调制权的主体实施,但并不能保证调制行为都具有合法性。如果调制行为违法,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因而对调制行为的法律评价更重要。此外,在对策行为中,市场主体的不合作行为大量存在,其中可能很多都属于违法的对策行为。而如何加强对上述违法的对策行为的规制,无论从宏观调控的角度还是从市场规制的角度来看,都是非常重要的。
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A.政治评价B.经济评价C.道德评价D.法律评价
判断:有人认为,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是构成市场的微观元素,所以从数量上而言,对策行为远多于调制行为,因此对于对策行为的法律评价更为重要。以上观点是错误的。()
答案:正确。
判断:有人认为,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是构成市场的微观元素,所以从数量上而言,对策行为远多于调制行为,因此对于对策行为的法律评价更为重要。以上观点是正确的。()
答案: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