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大型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除特别注明外,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甲公司聘请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甲公司财务报告在报告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对外公布。
(1)甲公司20×7年1至11月利润表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
1至11月份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125 000 |
减:营业成本 |
95 000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450 |
销售费用 |
6 800 |
管理费用 |
10 600 |
财务费用 |
1 500 |
资产减值损失 |
800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O |
投资收益 |
O |
二、营业利润 |
9 850 |
加:营业外收入 |
100 |
减:营业外支出 |
O |
三、利润总额 |
9 950 |
(2)甲公司20×7年12月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①12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Y公司销售A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5 000万元,合同约定发出A产品当日收取价款2 100万元(该价款包括分期收款销售应收的全部增值税),余款分3次于每年12月1日等额收取,第一次收款时间为20× 8年12月1日。甲公司A产品的成本为4 000万元。产品已于同日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的2 100万元价款已存入银行。该产品在现销方式下的公允价值为4 591.25万元。
甲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年实际利率为6%。
②12月1日,甲公司与M公司签订合同,向M公司销售B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同时双方又约定,甲公司应于20×8年4月1日以2 100万元将所售B产品购回。甲公司B产品的成本为1 550万元。同日,甲公司发出B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M公司支付的款项。
甲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与该交易相关的利息费用。
③12月5日,甲公司向X公司销售一批E产品,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及早收回货款,双方合同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E产品的成本为750万元。
12月18日,甲公司收到X公司支付的货款。
④12月10日,甲公司与W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W公司销售C产品一台,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约定总价(包括安装调试)为800万元(含增值税);安装调试工作为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W 公司在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甲公司C产品的成本为600万元。
12月25日,甲公司将C产品运抵W公司(甲公司20×8年1月1日开始安装调试工作;20×8年1月25目C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W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20×8年1月25日收到C公司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
⑤12月20日,甲公司与S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接受S公司委托为其提供大型设备安装调试服务,合同价格为80万元。
至12月31日止,甲公司为该安装调试合同共发生劳务成本10万元(均为职工薪酬)。由于系初次接受委托为其他单位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服务,甲公司无法可靠确定劳务的完工程度,但估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收回。
⑥12月28日,甲公司与K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K公司销售D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500万元;甲公司承诺K公司在两个月内对D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不满意,可以无条件退货。
12月31日,甲公司发出D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K公司支付的货款。由于D产品系刚试制成功的新产品,甲公司无法合理估计其退货的可能性。甲公司D产品的成本为350万元。
(3)12月5日至20日,丁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7年1至11月的财务报表进行预审。12月25日,丁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甲公司对其发现的下列问题进行更正:
①经董事会批准,自20×7年1月1日起,甲公司将信息系统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变更为5年。该信息系统设备用于行政管理,于20×5年12月投入使用,原价为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至20×6年12月31日未计提减值准备。
甲公司1至11月份对该信息系统设备仍按10年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55
贷:累计折旧 55
②20×7年2月1日,甲公司以1 8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价款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为15年,甲公司预计其在未来10年内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甲公司计划在使用5年后出售该无形资产,G公司承诺5年后按1 26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无形资产。
甲公司对该无形资产购入以及该无形资产2至11月累计摊销,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1 800
贷:银行存款 1 800
借:管理费用 150
贷:累计摊销 150
③20×7年6月25日,甲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F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成本为350万元。旧F产品的收购价格为100万元。新产品已交付,旧产品作为原材料已入库(假定不考虑收回旧产品相关的税费)。甲公司已将差价款485万元存入银行。
甲公司为此进行了会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借:原材料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④20×7年11月1日,甲公司决定自20×8年1月1日起终止与Q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该厂房租赁合同于20×4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规定:甲公司从Q公司租用一栋厂房,租赁期限为4年,自20×5年1月1日起至20×8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120万元,租金按季在季度开始日支付;在租赁期间甲公司不能将厂房转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甲公司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甲公司对解除该租赁合同的事项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20×8年1至3月发生的涉及20×7年度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①20×8年1月15日,X公司就20×7年12月购入的E产品(见资料(2) ③)存在的质量问题,致函甲公司要求退货。经甲公司检验,该产品确有质量问题,同意X公司全部退货。
20×8年1月18日,甲公司收到X公司退回的E产品。同日,甲公司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退货款1 160万元。
X公司退回的E产品经修理后可以出售,预计其销售价格高于其账面成本。
②20×8年2月28日,甲公司于20×7年12月31日销售给K公司的D产品(见资料
(2)⑥)无条件退货期限届满。K公司对D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表示满意。
③20×8年3月12日,法院对N公司起诉甲公司合同违约一案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赔偿N公司180万元。甲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甲公司的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很可能维持一审判决。
该诉讼为甲公司因合同违约于20×7年12月5日被N公司起诉至法院的诉讼事项。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经咨询律师后,甲公司认为该诉讼很可能败诉,20×7年12月31日确认预计负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