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利得和收入的区分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计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而利得是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在判断一项交易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到底是属于收入还是属于利得时,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判断依据。
实务中,在对收入、利得两者做出区别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比如,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收益等。(2)利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活动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比如,企业接受政府的补贴、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违约金、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3)利得在利润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由此可以说,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属于利得的范畴;通过“补贴收入”科目核算的退还的增值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也属于利得的范畴。
6、企业应当如何核算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换入的商品按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甲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销售的产成品4台,每台售价5万元,单位成本3万元。同时收回4台同类的旧商品,每台回收价0.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款项已存入银行。
会计处理:
①销售商品借:银行存款 234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贷:库存商品 120 000②收回旧商品借:库存商品 20 000贷:银行存款 20 000
7、关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注】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用于集体福利时:「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性福利(住房性福利、交通性福利、伙食性福利、教育培训性福利、医疗保健性福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性福利、金融性福利、其他生活性福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性福利(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其他的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消费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所发生的具体业务可以判断应当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还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
【需要注意】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材料损失,应将进项税额转出;由于核算、计量差错造成的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得转出。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计入销项税额还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要看该原材料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理由如下:外购的货物,企业支付的价款为价税合计,假设货物成本1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元,那么价税合计就是117元,即企业用于工程项目的价值为117元。外购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以100元来入账。
如果是自产产品,成本为100元,由于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发生了增值,所以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计算销项税额,企业将该货物用于工程项目的价值就是100元,这样国家就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所以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