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或有事项可能是或有负债,也可能是或有资产,这里没有相互转化的问题……准确的说法是:或有负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预计负债。或有事项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但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本身不能确认。预期得到的补偿,只有在补偿金额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何理解亏损合同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此时,企业通常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如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规定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对于企业的未来经营亏损,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当亏损合同完工的时候预计负债需要进行结转,也就是预计负债的金额需要由产成品来承担,此时应将已经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减产品成本。
所谓的“存在标的资产”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资产。比如A和B签订销售合同,A销售给B100件产品,签订合同时如果A企业已经有存货100件,则就说签订合同时存在标的资产,如果签订合同时A企业还没有生产这100件,则就说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标的资产。
3、有关或有事项的披露问题
对于或有事项,除了按规定予以确认外,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加以披露:
(1)对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
(2)对于以下或有负债,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类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对此做出估计,应说明理由)等内容:①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②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③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④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3)对于或有资产,即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潜在资产,企业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对此做出估计,应说明理由)等。
在涉及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如按上述(2)的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的形成原因。
4、收入的概念的理解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1)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产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2)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属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3)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