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取得、期末、出售)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公允价值下降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注意:持有期间投资单位确认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确认投资收益(同交易性金融资产)。
(三)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利息调整(或借记)
投资收益(金额倒挤,或借记)
同时将持有过程中累计产生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累计产生的资本公积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产生的资本公积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作相反分录。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归纳:
1.初始确认交易费用如何处理;
2.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应收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应收利息如何处理;
3.持有期间的股利和利息如何处理;
4.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的处理。
(八)金融资产重分类的处理
1.重分类的原因:
(1)意图改变;
(2)能力不够。
当企业没有能力将债券投资持有至到期,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较大”的比例一般为10%以上)。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注意: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且在重分类当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会计处理: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注意:借贷方的差额均计入资本公积,等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再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到“投资收益”科目中。
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区分:在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账面价值小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