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例15-15】甲公司拥有乙公司6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20×8年10月,甲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一批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6 000 000元,成本为3 600 000元。至20×8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将该批产品对外出售。甲公司、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假定本例中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6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3 600 000
存货 2 400 000
进行上述抵销后,因上述内部交易产生的存货项目账面价值为3 600 000元,在其所属纳税主体(乙公司)的计税基础为6 000 000元,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000 000-3 600 000)×25%] 6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600 000
如果该题中该批商品对外售出了40%,剩余60%没有对外售出,那么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对剩余部分存货而言的,该剩余部分内部销售产生的毛利就是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