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8-5】甲公司20×9年6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货款为2 000 0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7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3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9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0×9年12月31日已为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0 000元。20×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4 000 000元,其中1 900 000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 ×10年2月3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
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原对应收乙公司账款计提了100 000元的坏账准备,按照新的证据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800 000元(2 000 000×40%),差额700 000元应当调整20×9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2 000 000×40%-100 000=700 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700 000
贷:坏账准备 700 00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了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700 000×25%) 175 0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2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 000
(4)因净利润减少,调减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2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25 000×10%) 52 500
(5)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700 0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175 000元;调减盈余公积52 5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472 5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资产减值损失700 0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175 000元,调减净利润525 000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525 0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52 5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52 500元。
(6)调整2×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资产负债表略)
甲公司在编制2×10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时,按照调整前2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20×9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2×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20×9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这类调整事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若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等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该资产的成本,则应该对已入账的资产成本进行调整。例如,购建同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企业已办理暂估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后办理决算,此时应根据竣工决算的金额调整暂估入账的同定资产成本等。(2)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资产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收入的进一步证据,如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此时也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同,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