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企业合并外其他以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不包括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例5-4】 甲公司于20x9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乙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80 000 000元。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 000 000元。该股份取得后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8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1 000 000
2.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5-5】 20x9年3月,A公司通过增发30 000 000股(每股面值1元)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取得对B公司20%的股权。按照增发前一定时期的平均股价计算,该30 000 000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为52 000 000元。为增发该部分普通股,A公司支付了2 000 000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取得B公司该部分股权后,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本例中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52 000 000
贷:股本 30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2 000 00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000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在确定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时,原则上应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该项投资公允价值的,应以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该项出资构成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与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例5-6】 A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在C股份公司增资扩股的过程中投入C公司,取得C公司10 000 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该项对B公司的投资本身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信息,但根据C公司股票在增资扩股后的价格判断,该项作为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约为40 000 000元。C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后,无法对B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是施加重大影响,也无法通过合理的方式确定其公允价值。
C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40 000 000
贷:股本 10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 000 000
4.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分别参见本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