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指导三、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减值损失的确定总体要求
(一)原则
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一般都是某两项指标的比较:
本章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以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和资产的账面价值比较,若可收回金额较低,则差额为应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
(二)特殊考虑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因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信息可靠性相对来说要低一些,且计算较复杂。
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4.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某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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