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甲公司2002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2129万元购买面值为2000万元的债券进行长期投资。该债券于2002年1月1日发行,债券利率为6%,期限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债券购买过程中支付相关费用33万元(达到重要性要求),债券溢价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到期收到本息并存入银行。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买债券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面值)2000万元
——债券投资(债券溢价)129万元
——债券投资(债券费用)33万元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30万元
贷:银行存款2192万元
(2)2002年末摊销债券溢价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90万元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溢价)35.18万元
——债券投资(债券费用)9.00万元
投资收益45.82万元
注:对2002年而言,债券溢价和债券费用的摊销期只能是9个月,而不是12个月。
(3)2003年、2004年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120万元×2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溢价)46.91万元×2
——债券投资(债券费用)12.00万元×2
投资收益61.09万元×2
(4)2005年初收到债券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2360万元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360万元
——债券投资(债券面值)2000万元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处理。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1日经批准发行4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3亿元,债券利率为8%,规定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发行1年后年可转换为股份,转换条件为每20元转换1股,每股面值l元。若债券持有人未行使转换权,到期将一次还本付息。西南公司于2003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16500万元购买了东方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万元,2004年7月1日,西南公司将75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该债券每半年计息一次,债券溢价采用直线法摊销。西南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7月1日购买债券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15000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溢价)1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6500万元
(2)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计息及溢价摊销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600万元×2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溢价)187.5万元×2
投资收益412.5万元×2
(3)2003年7月1日转换为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东方公司投资8662.5万元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面值)7500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溢价)562.5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600万元*
为转换债券比例乘以未摊销的债券溢价即750015000×1125;
为转换债券应计提的利息。
(三)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尤其应注意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与非货币性交易取得投资在确定投资成本方面的差异。
(1)若以应收债权换人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特别需注意此处的会计处理方法与非货币性交易有所不同。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若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换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即当期分回的现金股利不一定全部作为投资收益,而应分解为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两部分,其分解的计算原理是成本法必须掌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