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
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如果没有分派现金股利,则不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如果分派现金股利,则直接冲减投资成本。( )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
4.投资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时,只会引起股份数量的变化,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化,所以,除权日投资企业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收到的股票数量。( )
5.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
6.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净亏损)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确定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
7.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
8.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于中止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按权益法的要求确认投资损失;对于中止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则不确认投资收益。( )
9.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时,按持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分得的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10.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应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 )
11.采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时,投资企业也应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