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后回购是指商品销售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融资行为,不确认为收入。( )
2、以前年度销售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在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后,本报告年度终了前退回的,应冲减上年度的收入与成本。()
3、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化的可能性,则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4、收入能够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不一定都是收入。( )
5、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会导致留存收益减少。( )
6、企业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不应计提坏账准备。( )
7、承租方在售后租回业务中产生的收益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益。( )
8、在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时,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9、上市公司对向关联方出售资产、委托或受托经营企业等交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但并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10、在售后租回交易中,企业应将所销售的资产的售价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
11、对于提供劳务,若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地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
1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产品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13、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的商品的成本,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
14、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应以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结转当期销售成本。( )
15、使用费收入应按合同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提供后期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 )
16、关联方之间受托经营企业时,当受托经营的企业发生了亏损,即使根据协议可以取得一定的受托收益,受托方也是不可以认定收入的,而应将此受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