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首先,公司不设股东会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甲公司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额1 2000万元的40%为4800万元,本次最多可以发行3800万元(4800—1000),因此甲公司本次发行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数额是合法的。
(5)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影响2012年公司债券的发行。根据规定,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题中,虽然甲公司2011年出现了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在2012年再次公开发行之前已经支付,该违约并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6)①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得在-个贷款人同-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李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③赵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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