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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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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重要的出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A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另外,《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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