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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行使

2013/11/10 15:57:07来源:233网校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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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考生应重点掌握“不安抗辩权”,该知识点曾考过综合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负相应的责任。
  (3)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可能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方能解除合同。
  【链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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