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重新编写,由增值税和消费税组成。
增值税的亮点:(1)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及其运费,但仅限于设备类,用于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工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商业类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下调至3%;(4)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规定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5)新增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规定;(6)取消了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按正常购销货物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消费税的亮点:(1)消费税税率:甲类卷烟56%,乙类卷烟36%,雪茄烟36%;(2)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用于连续生产的准予抵扣(不包含外购的)。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新增内容)
内容主要的有: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收入总额,确认收入的条件
(3)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4)税前扣除项目和禁止税前扣除项目
(5)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6)税收优惠
(7)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对应原教材第6章)
2010年教材与2009年相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几乎是对原教材的所有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基本框架也发生了变化,其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按照证监会的规章文件对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上市进行重新编写。
2.新增加了证券市场的理论内容。
3.新增有关证券公司经营权限、风险控制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4.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保荐业务进行重新编写。
5.新增加《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
6.重写证券交易的类型。
7.对原教材中的“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微调。
8.重写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内容。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新增内容)
2010年本章教材内容变化很大,主要删除了“政府采购法”,并将“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增加了“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等内容,保留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