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教材内容与2009年度教材相比进行了大规模调整,整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原教材中关于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和代理以及经济法的实施等内容不再涉及,而是更加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论述,主要是以经济法的主体为核心,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来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增加:(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解散公司诉讼
(3)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董事会的决议例题
删除:(1)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
(2)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
(3)变更登记部分、公司变更住所和变更类型的规定
(4)股东知情权和分红权
(5)登记程序
(6)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7)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对应原教材第3—4章)
本章教材内容变化不大,与2009年教材相比有少量内容删减。本章章节体系变化主要体现在:由2009年度教材的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组合而成为新的一章,章名变更为“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对应原教材第8章)
本章教材主要变动内容
本章主要是增加了《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若干内容。主要是:
1.第一节,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中,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第二节,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中增加一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在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两点:
(1)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增加一点“要约的效力”。
增加说明“实质性变更”的含义。
3.在第三节,“合同的生效”由2点增加为3点。无效合同中,列举的内容减少了一点,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
4.在第四节,增加了“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增加了对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的解释。
5.在第五节,“合同的担保”,整节的结构与内容有较大变动,大家注意教材,这里不一一赘述。
6.在第七节,增加了“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定。
7.在第八节,增加了对“违约金”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