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梅市财会字[2006]9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06]123号)的部署和安排,现将我市200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条件考试报名条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转发财政部 人事部修订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0]48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上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知前款所列的基本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港澳居民,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以下简称《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
各县(市、区)考试管理机构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必须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和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的原件,对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审核人员,按人事部3号令要求处理。对伪造证书、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对考试成绩合格者,市人事局将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省发证。报考资格所要求的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06年12月底止。
二、考试级别、科目及考试成绩管理
(一)考试级别、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3个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