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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辅导:保险专业一

来源:233网校 2009-04-24 09:45:00

  27.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构成要件:必须是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已经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物上代位的形式:全损和委付。
  28.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按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9. 近因原则: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或支配作用的原因;连续多原因、间断多原因。
  30.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以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之间的大小关系区分。
  31.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法性原则。
  32. 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承诺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不能只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或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33. 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一般保险合同制定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和限制未来的保险责任,具有免责性。
  34.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双方协商决定;会计账目最近的实际价值确定。
  35.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暂保单、其他协议。
  36. 财产保险的合同,保险人可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允许。
  37. 投保人的义务: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38. 通知保险事故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39. 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的义务;保险人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保险人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40. 索赔人:三种情况:没有受益人,保险人是保险金的请求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41. 10日以内给付保险金,60日以内对材料齐全的答复;不赔也要答复。
  42. 保险人的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和保密义务。
  43. 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变更,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44. 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45. 法定解除: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义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满两年的。
  46. 解除合同的后果:投保人解除的:储蓄性合同应该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费等;
  47. 保险人解除合同,一般不允许。除45上述情况以外。
  48. 无效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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