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风险或与航海有关的风险。海上风险可以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有以下几种:①恶劣气候;②雷电;③海啸;④浪击落海;⑤洪水;⑥地震;⑦火山爆发;⑧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到的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之中的事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意外事故有以下几种:①火灾;②爆炸;③搁浅;④触礁;⑤沉没;⑥碰撞;⑦倾覆;⑧投弃;⑨吊索损害;⑩海盗行为;⑪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短少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给货物造成损失。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及行政措施等变化。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损失
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的完全灭失。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2.部分损失
(1)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
(2)共同海损
①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本身的损失和支付的额外费用。
②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b.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c.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d.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e.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3.费用损失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及受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施救条款的规定,为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
(3)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4)额外费用
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
三、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基本险、附加险、专门险三类险别。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①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对货物采取的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等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发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平安险责任范围的总结
a.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但对全部损失要赔;
b.对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均予赔偿;
c.对于在海上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对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人也要负赔偿责任。
(2)水渍险
水渍险在平安险的全部责任范围的基础上,再加上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水渍险与平安险的关系为: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不仅包括水渍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与水渍险、平安险的关系为: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平安险+自然灾害新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11种一般附加险
就上述三个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言,一切险最大,水渍险次之,平安险最小。
2.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是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的保险。我国一般附加险有11种,如表6-3所示。
表6-3 一般附加险的种类及责任范围
种类 | 责任范围 |
偷窃、提货不着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遭受的由于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或整件提货不着 |
淡水雨淋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直接由于淡水、雨淋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
短量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 |
混杂、玷污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由于混进杂质或被玷污而致的损失 |
渗漏险 | 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者用液体装存的货物因为液体渗漏而发生腐烂、变质所致的损失 |
碰损、破碎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因震动、碰撞、受压所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 |
串味险 |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有异味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所造成的损失 |
受潮受热险 |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候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汽凝结而引起货物受潮、发热而造成的霉烂、变质或溶化的损失 |
钩损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钩类工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重新更换、修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包装破裂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致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安全运输的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重新更换包装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锈损险 |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因生锈所造成的损失 |
(2)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承保由于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的保险。特别附加险有6种,如表6-4所示。
表6-4 特别附加险的种类及内容
种类 | 内容 |
交货不到险 | 凡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起,满6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任何原因,保险公司均按全部损失赔付 |
进口关税险 | 承保由于货物受损仍需按完好价值完缴进口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
舱面险 | 有些货物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解决这类货物的损失补偿,就可投保舱面险 |
拒收险 | 承保货物在进口港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的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产生的损失 |
黄曲霉素险 | 承保货物因含有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遭受拒绝进口或被当局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造成的损失 |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 主要承保内地出口到香港或澳门的货物 |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的构成涉及军事、政治和社会的原因。特殊附加险有以下几种:
①战争险
它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战争险包括海、陆(限于火车)、空运和邮包战争险等。
a.战争险的保险责任
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损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属于以上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来源233网校
b.战争险的责任免除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c.战争险的责任起讫
第一,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第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的海轮时恢复有效。
第三,如运输合同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该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第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该保险仍继续有效。
②罢工险
罢工险承保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加工潮、暴动和民众斗争的人员采取行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3.责任免除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⑤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4.专门险的保险责任
(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承保责任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的险别有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两种。
①冷藏险的责任范围,除负责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达24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化或损失外,其他承保责任与水渍险基本相同。
②冷藏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冷藏险的各项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化或损失。
(2)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的承保责任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数量短少、渗漏、污染和变质等损失。
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责任起讫。保险人的责任起讫区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
1.正常运输
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
2.非正常运输
我国对于非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起讫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原保险继续有效。
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
1.在CIF价格条件下
保险金额=CIF×(1+加成率)
2.在将CFR改为CIF价格条件下
保险金额=CFR×(1+加成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3.在将FOB改为CIF价格条件下
保险金额=FOB×(1+运费率)×(1+加成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1.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率的构成
(1)一般货物的基本险费率
一般货物是指未列入“指明货物”中的货物,其保险费率按其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分别确定,附加险一般按基本险费率的最高一档计算。
(2)指明货物的基本险费率
对指明的货物,应在一般货物费率基础上加上规定的加费费率。
(3)附加险的加费规定
除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罢工险外,其他一般附加险的费率,均按一切险费率计收;其他特殊附加险费率根据具体加保的险别加费。
(4)逾龄运输工具的加费规定
逾龄船舶是指船龄在15年以上的老船,保险人对该类船舶需加费承保,加费标准按老船加费费率表的规定办理。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的计算
(1)在CIF价格条件下,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保险费=CIF×(1+投保加成)×费率
(2)在将CFR改为CIF价格条件下,其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CFR×(1+加成率)×保险费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3)在将FOB改为CIF价格条件下,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其保险费计算方法为:
保险费=FOB×(1+运费率)×(1+加成率)×保险费率/[1-(1+加成率)×保险费率]
八、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有如下义务:
①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②被保险人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应对货物采取迅速、合理的抢救措施,以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③在航程变更或保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该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④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必须提供相关的单证;
⑤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期限
被保险人须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以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超过两年,索赔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理赔计算
(1)对全损的赔偿金额计算
在发生全损的情况下,其赔偿金额都是该被保险货物的全部保险金额。但下列情况例外:
①在发生部分全损的情况下,其赔偿金额应当为发生全损部分的保险金额,而非全部保险金额;
②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运的情况下,其全损的赔偿金额应当为已经装运货物的保险金额,而非全部保险金额;
③在发生全损时,构成保险金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以致无须支出,则其赔偿金额应当扣减无须支出的费用,无需按全部保险金额赔偿。
(2)对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①货物数量部分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受损货物的件数(或重量)/承保货物的总件数(或总重量)]
②货物质量部分损失的赔偿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货物完好价值-货物受损后的价值)/货物完好价值]
③扣除免赔率的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重量/保险总重量)
其中:赔偿重量=损失重量一免赔重量
免赔重量=受损货物件(包)数×每件(包)货物原装重量×免赔率
④加成投保的部分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额/发票价值)
(3)对费用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①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计算
施救费用独立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外按单独的一个保险金额计算。
②救助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a.若救助行为不涉及他人财物,其赔偿金额以救助的货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b.若救助行为涉及他人财物,货物与载货船舶一并被救,其赔偿金额按各关系方被救助的财物价值比例计算。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金额与对被保险货物本身损失的赔偿金额合计以一个保险金额计算。
③特别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已经损失的特别费用必须是保险单承保风险而产生的从属费用,赔偿时与作为货物自身损失的单独海损一起计算。
④额外费用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
只要索赔成立,额外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4)受损货物残值的确定
残值是指保险人赔偿后的受损货物,其残余尚有一定的价值。
①估算残值应考虑的因素
在估算残值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货物的性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受损程度、损余状态、市场需求状况、过去处理同类货物的经验等。
②残值的确定方法
a.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b.由保险人指定的检验代理人根据残值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c.委托公估拍卖行确定受损货物的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