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信用保险
一、短期贸易信用保险
1.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种类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就是指在以商业信用交易方式进行的国际、国内贸易中,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当义务人未按期履行贸易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和商业信用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按照信用交易是否跨境,以及信用交易中权利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将短期贸易信用保险分为以下四种: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国内贸易中卖方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以延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因买方未按期支付交易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交易信用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2)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是国内贸易中买方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以预付款的方式向卖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因卖方未按贸易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且未退还预付款给买方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按照信用交易条件出口商品后因国外进口方不能按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4)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
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按进口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因海外供应商不能履行贸易合同,并不退还预付款给其造成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且保险期限和信用交易期限都不超过1年的信用保险。
2.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
(1)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
①短期贸易信用保险中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只承保义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给权利人(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则对义务人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均承保。
(2)商业信用风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主要指:
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②买方拖欠。
另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还包括买方拒收。如果出口贸易中外国进口方采用信用证付款,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信用风险包括:
①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者被接管;
②开证行拖欠;
③开证行拒绝承兑。
(3)政治信用风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承保的政治信用风险主要包括:
①进口方或者进口方的开证行(出口方)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使货物无法进口或者无法支付货款(无法退还预付款);
②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所在国或者款项需要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③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无法履行合同;
④导致进口方或者进口方开证行(出口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其他政治事项。
3.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包括保单责任限额和信用限额。
(1)保单责任限额
保单责任限额也称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限额。
(2)信用限额
信用限额又称有效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的交易对手以商业信用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界限。对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而言:
①信用限额需要分不同的买方分别申请;
②需要根据被保险人与每个买方交易的信用形式不同分别申请信用限额;
③被保险人通常需要为批准的信用限额付费,且可以循环使用。
4.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费率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费率需要考虑信用交易的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国家风险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既可以采用矩阵费率也可以采用单一费率,并根据被保险人过去发生保险事故的记录进行浮动。
5.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承保程序是投保、签发保单、信用限额申请及审批、适保范围内全部贸易的申报和交纳保费。可以将其归结为保单承保和买方(卖方)承保两大部分。
①保单承保
保险人承接投保人提交的保险申请,并通过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双方建立保险关系的过程。
②买方(卖方)承保
保险人针对每个买方(卖方)为被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通过批复信用限额确定最高保险责任关系的行为过程,在整个承保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
(2)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理赔
①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需要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限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未能在本保单约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他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来源233网校
②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单约定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保险人索赔,否则保险人可能降低赔偿比例甚至拒绝赔偿。
③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④保险人赔付后从买方(卖方)或其担保人处追偿回来的任何款项或者权益,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追回款。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出口商或银行作为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当其因境外政治信用风险或商业信用风险而遭受损失,由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且信用期限为1~10年(经过协商,特殊项目10年以上的也可承保)的信用保险。
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指在卖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保险公司向出口商提供的用于保障出口商收汇风险的一种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比较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比较,如表9-3所示。
表9-3 我国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比较
区别 |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
被保险人 | 贷款银行 | 出口商 |
贷款币种 | 外币专项贷款 | 人民币专项贷款 |
贷款对象 | 进口商或者国外(转贷)银行 | 出口商 |
承保风险 | 贷款银行面临的还款风险 | 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
赔偿比例 | 有赔偿比例限制 | 无赔偿比例约束 |
等待期 | 应付款日起90天 | 商业信用风险自实际损失发生或者应付款日起6个月 政治信用风险自实际损失发生或者应付款日起4个月 |
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 出口商即期收汇不承担未来汇率波动的风险 | 出口商利用银行信贷为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的便利,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范围
(1)买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②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③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逐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④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⑤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⑥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2)卖方信贷保险的保险责任
①进口方及其担保人破产、倒闭、解散;
②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进口方的担保人(如有)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③进口方违反商务合同的规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④进口方所在国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进口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⑤进口方所在国、项目所在国或进口方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⑥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撤销或不予展延进口许可证),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⑦进口方所在国或项目所在国发生战争、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
无论是买方信贷保险还是卖方信贷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主要做以下工作:
①接受投保人的询保
买方信贷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进口商或者贷款银行,通常情况下由贷款银行直接投保;卖方信贷保险通常由出口商投保。通常投保人需要在贸易合同或者贷款协议签署之前就开始。
②风险评估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询保材料初审合格后进入项目风险评估环节,对项目的政治信用风险、项目本身的风险、项目面临的商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③出具承保意向书
经风险评估合格并符合其他承保条件,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有条件的承保意向书。
④正式承保
出具承保意向书之后,保险人通常需要参与贸易合同或者贷款协议的谈判,在谈判完成之后由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投保,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正式承保。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应该在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②被保险人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后仍然需要按照贸易合同、贷款合同及担保协议的相关约定向进口商或者转贷银行主张权益,积极追偿;
③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后,需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过期将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④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享有向进口商或者转贷银行代位追偿的权利,追偿所得款项和追偿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单项下的权益比例分摊。
三、海外投资保险
1.海外投资保险的责任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指投资人(被保险人)因投资所在国的基本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如下:
(1)汇兑限制
汇兑限制是指东道国政府或代表东道国政府从事外汇交易管理的机构所采取的行为,包括:
①禁止、限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将当地货币兑换成保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将上述保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②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实行歧视性汇率。
(2)征收
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等方式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且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补偿。
(3)战争及政治暴乱
战争及政治暴乱是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或东道国国内发生的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或保险人认定的政治暴乱(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
以上三项风险都是政治信用风险,因此海外投资保险也被称为政治风险保险。但是,海外投资保险附加承保的违约风险既可以是政治性信用风险,也可以是商业信用风险。
2.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
海外投资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需要做以下工作:
①接受投保人的询保
保险人和投资人(投保人)相互沟通交换项目信息,判断项目的前景和效益,为初步确定项目意向打好基础。
②出具“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
保险人在投保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对海外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向投保人出具“海外投资保险兴趣函”。
③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
投资项目经核准,投保人填写“海外投资保险意向书申请书”,经风险评估和相关资料审核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意向书”。
④正式承保
投保人提交相关资料,保险人提出保险方案,经双方同意签发保险单。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时需要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两个保险期限,即承诺保险期限和初始保险期限。
a.承诺保险期限相当于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或者债权回收期;
b.初始保险期限一般为3年,之后每年续保。
与之对应,海外投资保险也有两个保险金额,即最高保险金额和当期保险金额。
a.最高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承诺保险期限内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限额;
b.当期保险金额是指当前保险期限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2)海外投资保险的理赔
海外投资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应该在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对隐瞒不报或者延迟通知所造成的额外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②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后,被保险人应该在损失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过期视作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
③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之后享有向项目企业或者担保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所得款项和追偿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保单项下的权益比例分摊。
四、信用卡保险
1.信用卡保险的责任范围
信用卡保险是信用卡经营单位(发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当其经营信用卡业务过程中持卡人及其他人由于合同列明的不法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②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③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④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信用卡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调查处理费和法律费用是责任免除项。
2.信用卡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信用卡保险的承保
信用卡保险承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信用卡保险一般只对被保险人(发卡人)进行核保,不对持卡人进行核保;
②信用卡保险只有保单累计赔偿限额,没有针对不同持卡人的有效信用限额;
③信用卡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有追溯期和扩展报告期;
④信用卡保险一般按照投保时预计的当期交易总额计收,如果当期实际交易总额与预计的当期交易总额相差10%以上,保险人按原费率对保费予以调整,多退少补。
(2)信用卡保险的理赔
信用卡保险理赔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需要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应在30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②被保险人从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日起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③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保险人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④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在支付.金额内享有向责任人代位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