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种类
1.确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商业保证保险。
2.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因为雇员行为不诚实使雇主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根据实务中承保方式不同,诚实保证保险又可以分为名单保证、职位保证和总括保证。
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定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由产品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种财产保险。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如表9-4所示。
表9-4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
区别 |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 产品责任保险 |
赔偿责任 的范围 | 只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失 | 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人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
保险标的 的性质 | 承保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失,一般按照违约处理 | 承保由于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按照侵权处理,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按违约处理 |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 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一般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了客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
国内有的保险公司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为被保险人,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为被保证人,有的保险公司约定产品用户为被保险人,还有的保险公司将产品用户称为权益人。将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约定为被保险人、产品的购买者或者消费者约定为权利人的情形最多。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购买者或者消费者)向被保险人(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面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免除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免除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①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②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③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④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⑤产品召同;
⑥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⑦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⑧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⑨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⑩罚款、惩罚性赔款;
⑪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⑫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⑬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⑭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⑮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⑯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⑰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期限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实务操作中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来承保。
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率)和保险费
(1)赔偿限额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一般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免赔额(率)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一般约定有每次事故额或者免赔额(率),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3)保险费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通常采用预收保险费的方式收取保费,其计算公式为:
预收保险费=(投保人预计当年产品销售额或上年产品实际销售额)×(保险单约定的费率)
保险合同期满时,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
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在承保环节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在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有追溯期,对于不再准备续保的被保险人可以申请附加扩展报告期条款,获取一段保险合同到期之后报告索赔案件的时间。
②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在承保时必须以投保企业的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且稳定为承保条件。
③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需要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④为了便于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有较高的免赔率。
(2)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理赔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在理赔环节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保险合同项目下的损失或诉讼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以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②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a.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和修理费用;
b.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重置价为限;
c.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通常为此也设定一个赔偿限额;
d.更换或退回的产品残值在赔款中扣除。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定义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由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人或者开发商向保险人投保的,因建筑工程的潜在缺陷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坏,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约定建筑工程产权人为被保险人。
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通常在建筑物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①整体或局部倒塌;
②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③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④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此外,有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还包括以下事故引起的修理、加固或者重置的费用:
①进户户门翘裂;
②电气管线损坏,或给排水管道破损;
③供水供热管道破损。
(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③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④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⑤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⑥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筹自然灾害;
⑦火灾、爆炸;
⑧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⑨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⑩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⑪人身伤亡;
⑫被保险人在人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⑬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⑭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⑮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1)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生效时,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累计赔偿限额=[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
(2)保险费
①保险合同成立时,预估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预估保险费=[预计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谜价]×约定的费率
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生效时实际建筑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实际建筑总面积、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保险人据此计算实际保险费。来源233网校
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承保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承保环节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通常要求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投保,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由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监理机构进行质量复查,复查合格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一般就是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具体分为:a.地基基础和建筑结构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0年;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窗台、窗楣、管道防渗漏工程,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c.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拱起、变形、剥离、破损,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
③承保时保险人需要着重审查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聘用这些设计、施工、勘察、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2)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理赔
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建筑物的损坏是否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所致,或就损坏的建筑物是否需要加固或重建存在争议时,应以双方共同认可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鉴定结果为准。
四、贷款保证保险
1.贷款保证保险的常见种类
(1)贷款保证保险的定义
贷款保证保险是由借款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当其不能按照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给贷款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证保险。
(2)贷款保证保险的常见种类
我国常见的贷款保证保险主要有:
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②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④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
⑤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
2.贷款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1)面向个人的贷款保证保险一般将保险责任限定于借款人因意外伤害或初次罹患疾病而死亡或伤残,不再承保义务人的主观信用风险。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风险既包括借款人的客观信用风险又包括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不再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反担保。
3.贷款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1)赔偿限额
各公司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大体上有两种:
①贷款的本息和;
②只保贷款本金不保利息。
(2)保险费
根据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分两种情况:
①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只限于客观信用风险,则费率厘定时一般不需要考虑投保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保额损失率确定;
②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借款人故意违约的风险,此时不仅考虑保额损失率,还要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对主观信用风险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需要一次性交清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但是,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较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综合)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逐年交费。
4.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
依据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分为两种情况:
①贷款保证保险只承保借款人的客观信用风险,不承保主观信用风险时,保险公司一般不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进行审查,只需要按照相关人身保险或者物质财产保险的承保技术要求对借款人进行审核。
②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时,则承保时除了对借款人的身体和相关物质财产进行核保外,对贷款合同和商品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的担保情况也要进行审查。
(2)贷款保证保险的理赔
由于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在理赔实务中需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余额。
5.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控制
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难以控制,对保险人的经营能力和技术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降低保险人贷款保证保险经营风险的办法有:
①将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列为贷款保证保险的责任免除项。
②贷款保证保险承保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就需要在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加强风险控制。
a.在承保环节保险人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
第二,同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的责任和权利,特别是需要强调保险公司的一票否决权;
第三,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还需要同相关消费品(例如汽车等)的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经销商的相关资格审查责任和担保责任;
第四,鼓励借款人同时向银行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者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
第五,在保险条款中设置免赔率条款,激励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
b.在理赔环节保险人需要从以下几点来加强风险控制:
第一,严格审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贷的原因;
依法要求贷款的保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二,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第三,同贷款银行携手追偿。
另外,地方政府也可以主动介入借款人的主观信用风险控制,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遏制其主观信用风险(道德风险)。
五、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部分:
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其中,雇员的欺骗和不忠诚行为一般又要符合以下条件:
①雇员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等行为;
②该行为对雇主造成损失;
③该行为的目的是为雇员获取经济利益,或通过其他人或其他机构为该雇员获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该雇员在正常雇佣过程中赚取的工资、佣金、费用、奖金、利润分成或年金等。
(2)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法律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用的职责、雇用条件发生变更,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③被保险人雇员的工作错误、疏忽、过失行为;
④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单独或与其雇员共谋的不诚实行为;
⑤被保险人已经发现其雇员有不诚实行为,但仍继续交托该名雇员经营财产;
⑥被保险人雇员向被保险人申请消费、借贷;
⑦被保险人日常经营中发生信息数据的接收、输入错误。
(3)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责任期限
国内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通常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来承保,保险期限为1年,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有追溯期、发现期和延长报告期:
①追溯期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确定;
②发现期一般为6个月,被保险人需要从保险合同结束开始或者从雇员退休、死亡、被解雇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雇员的不忠诚行为;
③延长报告期为12个月,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现其雇员的不忠诚行为的12个月内向保险人报告并提出索赔。
2.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1)赔偿限额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另外,双方一般还在合同中约定有每次事故免赔额(率)、每人免赔额(率)。
(2)保险费(率)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费率根据雇员是否经常接触等因素来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保费=雇员人数×每人保费×赔偿限额系数(包括每人限额、每次限额、累计限额)×免赔调整系数×其他风险调整系数
另外,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一般设有年最低保费,如果根据费率计算出的保费低于年最低保费,则按年最低保费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3.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承保与理赔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承保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的是雇主面临的雇员的信用风险,因此承保时既需要对雇主进行审核,还需要对雇员进行审核。
根据不同行业被保险人投保该保险的风险情况,一般需要将被保险人分为:
①高风险类(例如银行、证券公司、快递公司、押运公司等);
②普通风险类。
(2)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理赔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理赔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有追溯期包括追溯期)和保险期间之前造成的损失金额若无法区分,保险人按照雇员欺骗和不忠诚行为的时间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②计算、支付赔款时,应扣减雇员留存于被保险人处的金钱以及如果在雇员无欺骗或无不忠实行为的情况下,雇主本应付给雇员的金钱的数额;
③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按赔偿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