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交易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1.保险中介的概念与种类
(1)概念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销售或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2)种类
①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在投保人的授权范围内,经纪人的行为可以约束投保人,但不能约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
③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公估(评估)报告的保险中间人。
2.保险中介的区别与界限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表15-3所示。
表15-3 保险中介的区别
不同点 | 保险代理人 | 保险经纪人 | 保险公估人 |
法律地位 |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 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 处于第三者地位 |
业务活动名义 | 以保险人的名义 | ①为投保人代为投保或代被保险人索赔,则以委托人的名义 ②从事居间活动或咨询活动,则必须以自己的名义 | 以自己的名义 |
业务要求 | 熟悉保险业务 | 业务要求比保险代理人要高 | 必须是某方面的专家 |
行为后果的承担方 | 一般由保险人承担 | 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 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
二、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和执业规则
1.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
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2.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
(1)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
不同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不同,如表15-4所示。
表15-4 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
类型 | 业务范围 |
保险 代理人 | ①保险代理公司: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 ②兼业保险代理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 ③个人代理人 a.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非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及其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业务; b.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
保险 经纪人 | ①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②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③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④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⑤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人、分出业务; ⑥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
保险 公估人 | ①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②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③与境外同类机构进行评估、勘验、理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合作; ④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保险中介的执业规则
一些重要的保险中介执业规则如下:
①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②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③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④保险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⑥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从事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活动。
⑦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只能经营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保险公估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经营其他公估业务。
⑧保险公估公司内部直接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及其他保险公估公司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事先经由保险公估公司向原批准机关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⑨任何机构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保险公估公司员工不得兼职。
⑩保险公估公司不得为其自身利益及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进行保险公估活动。
三、保险招标与投标
1.保险招标与投标的概念
保险招标具有两层含义:
①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中为降低赔付而采取的招标修理方式;
②指拟投保的客户为降低保险成本而采取招标或类似招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的做法。
2.保险招标的类型
(1)密封第一价格投标
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向招标方递交密封的条件,出价最低的保险公司中标,与招标方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
(2)密封第二价格投标
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向招标方递交密封的条件,出价最低的保险公司中标,但它以投标方中次低的出价,与招标方签订相应的保险合同。
3.保险招标的作用
(1)提高交易速度
(2)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四、保险招标的程序
1.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共同投标
共同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4)禁止事项
①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③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④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开标
具体内容如下:
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③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⑤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评标
具体内容如下:
①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⑤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中标
具体内容如下:
①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③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入,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⑨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6.签订保险合同
招标单位应以“中标通知书”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并在该通知中说明中标形式、保险合同签署的日期。
中标单位为多个单位时,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既定时间之内以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否则将失去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