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监管的框架
一、保险市场的定义、层次与目标
1.保险监管的定义与层次
(1)定义
保险监管,是指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预期目标,而作出的监管法规、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2)层次
①广义监管包括三个层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
②狭义的保险监管仅指政府监管,包括专业的政府保险监管部门、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保险监管的途径与方式
(1)途径
①立法监管;
②司法监管;
③行政监管。
(2)方式
①市场行为监管;
②偿付能力监管;
③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3.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的目标有:
①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
②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③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④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估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保险监管体系、监管组织与监管准则
1.国际保险监管体系
各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分为三个层级:立法监管、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
2.国际保险监管组织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又称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是保险业监管的重要国际组织。
IAIS负责更新国际保险准则,提供保险培训,支持保险监管,为监管人员安排年会等。
3.国际保险监管准则
IAIS颁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准则》是所有区域监管者的基本指导原则。
三、保险市场监管的经济导因
1.信息不对称
不对称信息与不存在的信息导致道德风险。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使信息通畅,从而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
2.外部性
为使保险负的外部性的成本内部化,保险监管必不可少。
3.市场势力
保险业的垄断行为会对保险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带来资源配置无效率和生产无效率。因此需要政府的保险市场监管来减少垄断行为的出现。
四、保险市场监管的成本和局限
1.保险监管的成本
(1)人力资本的投入
(2)国家税收的支出
(3)管理机构的投入
(4)管制规则制定与实施
(5)保险监管中的设租与寻租
(6)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2.保险监管的局限
分析监管失败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俘获理论和新经济自由主义论。
(1)俘获理论
基本思想:某产业中的企业希望政府对该行业实施管制,原因在于它们可以通过俘获管制者而使其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该理论认为所有的管制者最终都被一些被管制者以各种方式俘获了。管制的结果实际上是管制者利用管制机制在为某些特别的利益集团提供服务。
(2)新经济自由主义论
新经济自由主义论认为支持政府监管的三个基础假设(管制者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管制者拥有完全信息、管制者具有公信力)都不存在,因此政府监管是没有必要的。
五、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可以归纳为两个最基本的方面:
①防范保险业系统风险,保持一个稳定和有效率的保险市场体系;
②保持广大的处于信息劣势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保险业监管的新特点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保险业的监管出现一些新的特点:
①偿付能力监管逐渐取代市场行为监管成为国际趋势,风险监管的理论和实践逐渐成形;
②适应保险业的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进程,保险监管制度的变革也出现了不断国际化和综合化的新动向。
六、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保险监管的边界
1.保险业监管的内容
(1)保险机构监管
(2)保险业务监管
(3)偿付能力监管
(4)财务和内控监管
(5)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2.监管边界:不完全合约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
(1)不完全合约理论
为了防止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委托人需要对代理人进行监督。但监督需要花费成本,监督成本和道德风险之间构成了另一个两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设计一个不完全合约。
不完全合约不是说代理绩效好的时候付多少,代理绩效不好的时候付多少,它不对这些作规定,只是规定所有权结构。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企业的监管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监管部门是委托人,保险企业是代理人。
不完全合约理论认为,监管官员的权力与监管合约的模糊度成正比。究竟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合约应“完全”到什么的程度,这就是保险监管的边界问题的一个侧面。
(2)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即使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如果政府不设置进入壁垒,即使市场上仅有一个企业,这个企业的行为也会表现得像有一个竞争对手一样,因为假如垄断企业太差,就会有资本进入市场取而代之。而且这些企业也不能不顾及自己的形象,并考虑消费者对替代品的寻找而导致财源的流失。
现实部分地支持了可竞争市场理论,但也不能否认,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特别是进入成本比较高的行业,需要政府对其(特别是产品和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否则消费者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忍受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那么政府的监管究竟可以介入到什么深度呢?这依然是保险监管的边界问题。
七、保险市场行为监管
1.市场行为监管的概念
(1)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组织在公司管理和市场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就是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组织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和规则,主要由市场约束和消费者保护两个方面构成。
①市场约束。包括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司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以及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的披露。
②消费者保护。由面向消费者的信息披露以及相关规定组成。
2.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现状与前景
在未来很长的事情内,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都将是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但随着我国保险监管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监管制度的日益成熟,市场行为监管的重心将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向倾斜。
八、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指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组织制度规范。
2.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理论与国际实践
(1)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
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面临风险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承担的风险总量来设定资本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额度应与其经营的业务相匹配。
(2)法定偿付能力
①概述
法定偿付能力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是否处于危险状况的预警信号,当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要求时,将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即技术上无偿付能力。
实际偿付能力即认可资本,它的会计等式为:
认可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②法定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
a.固定比率法
固定比率法根据公司保险费规模和已发生赔款额,动态地计算未来可能发生的非常规损失赔付额。该方法易于掌握和操作,符合发展中国家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和监管水平。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较多地采用固定比率法。
b.风险基础资本法
风险基础资本(RBC)法是根据保险公司各类资产和负债业务的风险状况,综合测算其业务稳健经营所需要的最低资本。美国是采用风险基础资本法的典型国家。
3.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与前景
2015年2月17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中国“偿二代”充分体现了中国新兴保险市场的特征,具有中国的原创性贡献。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偿二代”实施,中国保险市场将更开放、更有效率,对全球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九、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1.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概念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督管理的整体规范。
2.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基本理论
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的是内部风险控制问题,以此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公司治理监管通过制度连续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来体现一种过程监管。
公司治理理论的两个主要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
(1)“委托-代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条件下对股东所有权的保障和对内部人的激励与约束。其中如何解决所谓的“委托-代理”矛盾是关键。
(2)利益相关者理论
该理论认为,现代企业的经营过程不仅涉及股东利益,所有相关的债权人、企业员工、政府、供应商、顾客、社会公众都是企业的受影响者(即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应当注重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相结合,以维护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国际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实践与经验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2004年的元旦年会上首次提出将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管及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地位得以确立
4.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状与前景
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标志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随着国际国内公司治理监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将逐渐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善保险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也将日趋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