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检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对受托方的检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受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确定计税依据顺序为:
A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B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注意:
“加工费”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2)对委托方的检查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