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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3-27 09:27:00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 实际占用 的土地单位面积为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熟悉)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农村 。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对象(掌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和房产税相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熟悉)
  实行 分级幅度税额 。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掌握)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注意151~152页第1、2、3、10、12、18项规定。
  1.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房地产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 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8. 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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