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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归纳笔记: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3-27 09:27:00
  第六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熟悉):矿产品和盐
  1.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2. 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二、资源税的税率
  从量定额税率。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计税依据: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销售数量 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 自用数量 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四、资源税的减免
  (一)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掌握)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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