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体制(四类主体)
国家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一级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协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拆迁的土地管理工作
4.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四步)
4.1 提出拆迁申请
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提交的资料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4.2 拆迁审批和取得拆迁许可证
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是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
管理部门同时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4.3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拆迁房屋的地点、面积、用途
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
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
违约责任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特征
协议当事人主体特定
协议签订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协议签订有相对的强制性
公证与备案
一般项目可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4.4 实施拆迁
必须在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委托拆迁合同订立15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中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和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业务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