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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精讲班教辅(8)

来源:233网校 2010-11-12 09:08: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熟悉)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临时提案的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掌握)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所持股份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例题10·单选题】(2009年)下列股东大会的事项中,适用于累积投票制的是( )。

  A.修改公司章程

  B.选举董事监事

  C.确定分红方案

  D.减少注册资本

  [答疑编号7160203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掌握)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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