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工商管理笔记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精讲班教辅(8)

来源:233网校 2010-11-12 09:08: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点击查看: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预习精讲班教辅汇总

  第三节 股东机构

  一、股东概述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第一,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一是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三是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必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各类投资基金组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例题6·单选题】(2008年)依照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内不得转让。

  A.四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答疑编号7160202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熟悉)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特点:①必须履行出资义务;②股东作为出资人是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即公司的资本总额;③股东享有股东权。即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①股东是典型的投资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投资主体。公司的经营结果同股东利益最为密切,股东是公司经营利益的最大受益人;②股东既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承担者(风险大于债权人和职工,股东收益不确定、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在债权之后)。

  3.股东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是股东最根本的法律特征,是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广义的股东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狭义的股东权即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获得财产收益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除无限公司股东、两合公司(注:两合公司是指由1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1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外,公司股东均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债务的直接承担者,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间接承担责任。

  5.股东平等

  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