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经济法
一 合同法律制度
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制度是使市场交易得以实现并得到保障的法律制度,它是人类社会最为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
2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协商、议定,最终确定和认可其内容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生效时间:到达生效立法体例。数据电文合同,指定系统,进入该系统的时间;未指定系统,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因撤回而不发生效力。
要约不得撤消: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3)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新要约: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的确定方式与确定要约到达时间方式相同。
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成立时间取决于承诺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1)合同书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以之前签定确认书时为准。3)口头形式,承诺一通知形式做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4)口头形式,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做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产生的注意义务,它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及对合同有关事宜给予必要和充分的注意义务。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1)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2)当事人实施以下行为:①当事人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密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3)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4)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有过错。
3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即已经成立的合同依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其含义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而合同效力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并使合同效力和交易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合同法》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三种情形。
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的,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相对人自行承担合同责任。
无效合同特征:违法性,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合同无效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法定原因有:1)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合同是变更还是撤消,由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用选择,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消权人的撤消权,则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撤消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所以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具体处理方法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的订立、担保、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无一不是围绕合同履行这个核心确立的。
2)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履行规则:
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旅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③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⑤合同的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⑥合同的部分履行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消灭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只适用双方合同之中。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5)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制度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