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税制
掌握分税制的基本含义,掌握现行分税体制下支出划分的范围,掌握收入划分的主要内容,掌握与分税制配套的主要相关措施的基本内容。
分税制核心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财权,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税、分权、分征、分管是其特征。
1994年起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1) 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 依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的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中央固定收入: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铁路、邮政、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中央营业)、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中央)、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政权交易印花税。
2. 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相关措施
1)改革税制,使之与分税制相衔接;
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
改进和完善所得税制度。
改革和完善其他税种。
2)采取统一的客观标准,科学地核定地方收支基数;
分税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对地方收支的计算采用“因素法”,以取代过去的“基数法”
3)建立税收返还制度;
核定税收返还基数(1993年为依据);确定税收返还递增率(1:0.3)。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
原则:保留地方既得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转移支付有所侧重,重点是缓解地方的突出问题,并向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力主要来自于财政收入的增量,转移支付额由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和政策性转移支付额组成。
转移支付的具体方式分为:一般均衡拨款和专项拨款两种。
5)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