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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公司法律制度(13)

来源:233网校 2009-09-30 10:40:00

  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大纲要求:
  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具体内容:

  (一)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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