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及其完善
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1.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2.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
3.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财力分配关系。
4.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实行五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5.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
1.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按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2)依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中央税: 为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
中央地方共享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
地方税: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
项目 内容
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属于中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①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②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余资源税归地方
③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地方各50%。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
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
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年增长1%,对地方的返还则增长0.3%。
如果1994年后上划中央的收入如果达不到1993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
(5)确立了新的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规则。
2.近年来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
(1)在收入划分方面
①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
②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现在是5%
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将新批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部分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④打破隶属关系,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增量分成,2003年以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⑤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机制。
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中央、地方负担比例为92.5:7.5。
(2)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
①完善了财力性转移支付体系。
财力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由上级政府安排给下级政府的补助支出。资金接受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资金用途。
目前,我国财力性转移支付体系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
从2009年开始,国家将原“财力性转移性支出”改称为“一般转移支付”,将原“一般转移支付”改称为“均衡性转移性支付”。
②建立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体系。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按照特定目的将其财政收入转作下级财政收入来源的补助形式。主要目的是针对下级政府难以承担的或对周边地区有利的,符合中央政府产业政策的项目所给予的支持。特点是在于它是有条件限制的,所以又可以称为“有条件的转移支付”或者“可选择的转移性支付”。
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效
1.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
2.增强了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3.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1.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调整财政供给范围
(1)财政必须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提供充分的财力保障。这是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责
(2)财政要不断增加对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社会公共性的开支。如教育、科技、卫生、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
(3)财政要重视发挥收入再分配作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保证地区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均衡发展。
(4)强化财政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财政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项目投资领域退出,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其他政策性支出的投入力度。
(5)规范财政补贴范围。补贴主要用于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承担政府赋予某些特殊责任的企业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2.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界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根据市场基础原则、效率原则、分级管理原则等要求,中央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大致可分为三类:
(1)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公共支出项目,由中央政府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的各类行政机构和少数由中央政府负责的社会公共事业支出;
(2)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社会事务,经费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如一些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社会统计等公共福利事业;
(3)中央负有间接责任,但应通过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社会事务,如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要进一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降低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
(2)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立项、审批、分配和管理监督的规范制度
(3)中央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尽早下达地方,编入地方预算
(4)要提高转移支付的法制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