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link.233.com/13329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1、 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合同分类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概念: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2.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3.效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
(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6)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 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 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4) 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