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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章

来源:233网校 2012-01-05 08:49:00
导读: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辅导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更多辅导资料请点击>>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章节辅导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合同转让的要件、分类和特征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的变化。

2、合同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

注:①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②在合同未变更以前,原合同依然有效。在合同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以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

(2)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局部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改变。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link.233.com/13329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1、合同转让的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3)合同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4)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转让的分类和特征

(1)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权利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是合同债权。

第三,合同权利转让即可以是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的转让。

第四,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一同转让,除非该从权利属于债权人自身。

第五,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第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除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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