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政府预算体系
我国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
1.公共财政预算(一般预算) | 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目前我国每年统计公报公布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赤字的数字,是就公共财政预算而言的。 |
2.政府性基金预算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须报国务院审批。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审查和监督 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相同之处:同属政府预算的范畴 不同: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特征;政府性基金支出,主要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与基金预算收入一一对应。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核心是调整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是实现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 编制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2)相互独立,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收入——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利、股息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对重要企业补充资本金和弥补一些国有企业的改革成本等 从2010年开始,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交全国人大审查批准 |
4.社会保障预算 | 社会保障预算是指政府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收支预算。 (1)指导思想和原则 原则: ①依法建立,规范统一; ②统筹编制,明确责任; ③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作他用; ④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⑤收支平衡,留有结余 (2)编制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3)编制方法 (4)编报和审批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报告 (5)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6)决算(同预算)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编制,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向国务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