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基本原则(三星)
四大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1.权责发生制(应计制):按照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来确定收益和费用的归属期
(1)观点: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已经发生和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了,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
(2)典型例子
①已发货但尚未收到的销售款:作为当期的收入
②预收销售款: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③应该本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等本期未支付:作为当期的费用
④预付下期利息、租金: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3)适用情形: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2.收付实现制(现金制):以收到款项或支付款项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基础。
(1)观点:凡是本期实际收到款项的收入,不论其是否归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是本期实际以款项支付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得到补偿,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2)典型例子
①已发货但尚未收到的销售款: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②预收销售款:作为当期的收入
③应该本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等本期未支付: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④预付下期利息、租金:作为当期的费用
(3)适用情形:我国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二)配比原则
1.定义:对一个会计期间的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并应相互配比,以便计算本期损益。
2.方法:
(1)按逻辑因果关系进行配比;
(2)按时间配比。
3.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于一切预支款项的成本、费用,要递延到有关的收入取得时,才能计列;对于与本期收入有关的一切未来费用,则应在本期内预提,以达到配比。
(三)历史成本原则
1.定义:指各项资产应按照取得时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优点:
(1)取得比较容易、比较客观;
(2)有原始凭证作证明,便于查证;
(3)防止企业随意更改;
(4)会计核算手续简化,不必经常调整账目。
3.前提:以币值稳定为前提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1.类型:
收益性支出 | 1.在本期发生的只与本期收益有关的应当在本期已实现的收益中得到补偿的支出。 2.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成本等 |
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反映 |
资本性支出 | 1.当期发生的不但与本期收益有关,而且与以后会计期间收益有关的,应当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的收益中得到补偿的支出。 2.如:购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
列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将其价值分摊到以后各个会计期间。 |
(1)将资本性支出误计入收益性支出,会多计费用而少计资产,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
(2)将收益性支出误计入资本性支出,会少计费用而多计资产,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