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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精讲班教辅:第35章

来源:233网校 2013-02-12 15:42:00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本节考点: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

  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

  ①自愿、平等、公平;

  ②诚实信用;

  ③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特征:

  ①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③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强调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后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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