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考点: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4)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本节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①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
②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②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③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
①自愿、平等、公平;
②诚实信用;
③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上述竞争规则和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三个特征:
①主体: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③后果: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强调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后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