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2)监督检查部门与
市场竞争主体之问的竞争管理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特征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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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数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例7·多选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允许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有( )。
A.销售鲜活商品
B.季节性降价
C.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D.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因新品上市,为拓展市场,低价销售商品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低价倾销的例外行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