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
法律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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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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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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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 |
续表
用益物权 |
法律特征 |
地役权 |
(1)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期限的限制。
【例5·单选题】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 )。
A.动产
B.智力成果
C.不动产
D.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例6·多选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B.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主要依据是承包经营合同
C.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获得
E.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选项c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选项D错误,出让或划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选项E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