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经济基础知识笔记

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最新考试指南:第三十二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9-26 08:50:00

考点四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不移转占有)
抵押权

 

设定

法定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方式

意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

标的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续表

 

 

抵押
标的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

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不动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效力

 

 

办理登记,才能对抗
善意第三人(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2.质权(移转占有)
(1)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质权也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留置动产)留置权具有的特点:
(1)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例7·单选题】担保物权不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
A.价值权性
B.法定性
C.独立性
D.不可分性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例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标的。选项BCD都是禁止抵押的财产。

  2014最新辅导:2014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完美备考2014中级经济师各科练习题

  真题推荐:200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汇总 2003-2013年初级经济基础真题及答案

  网校辅导:为帮助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4年经济师考试内容,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提供了2014年经济师初中级经济基础冲刺班、习题班等课程,点击免费试听>>

相关阅读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加学霸君领资料

233网校官方认证

扫码进群学习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