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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最新考试指南:第三十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4-09-30 08:54:00

考点二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资格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股东

人数

50个以下股东出资没立

 

出资额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要求

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对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要求)

 

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删去r对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的要求,同时删去了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限制)

其他要求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公司法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内容

公司名称制度

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公司住所制度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髓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制度

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尔(大)会
(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2·单选题】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个月。
A.3
B.6
C.9
D.1 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名称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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