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银行制度
从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看,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标,能够吸收存款,以经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对象,从事经营活动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
从各国情况看,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主要有四种类型。
单一银行制度(美国)
分支银行制度(总分行制)
持股公司制度(集团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度(联合银行制度)
1.单一银行制度
单一银行制度又称为单元银行制或独家银行制,就是银行业务完全有各自独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或者不允许设分支机构。风险独自承担,利润独自分享。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一是防止银行的集中和垄断,但限制了竞争
二是降低营业成本,但限制了业务创新与发展
三是强化地方服务,但限制了规模效益
四是独立性、.自主性强,但抵御风险的能力差
2.分支银行制度
分支银行制度又称为总分行制,是指法律上允许在总行(或总管理处)之下,在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以总机构为中心庞大的银行网络系统。它是各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
一是总行制。总行也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总管理处制。总行只是监督管理、指挥和协调,本身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分支银行制度优点主要表现在:(1)规模效益高
(2)竞争力强
(3)易于管理与控制
分支银行制度的缺点主要在于(1)加速银行的垄断与集中
(2)监管难度大
3.持股公司制度
母公司
持股公司
子银行
子银行
持股公司制度又称为集团银行制度,是由某一集团成立持股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若干银行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收购的或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是独立的,但他们的经营策略和业务受持股公司的控制。
持股公司制度是规避法律限制开设分支行的一种策略,它可以弥补单一银行制度的不足,能够有效扩大银行资本总量,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但其缺点是易于形成垄断和集中,不利于银行间的适度竞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利于增强银行业务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4.连锁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度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度,指两家或更多的银行由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通过购买多数股票的形式,形成联合经营的组织制度。这些被控制的银行在法律上仍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其经营政策与业务要受到控股方的控制。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制度
分业经营银行制度(专业化银行制度或分离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
1.分业经营银行制度
指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相分离,商业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及结算等银行业务,不得经营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制度安排。银行不可能通过持有企业的股票从而结成利益共同体。
该模式的优点主要有:(1)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与经济的稳定发展
该模式的缺点主要有:(1)不利于加强金融业的竞争
(2)不利于通过各类金融业务的互补性分散经营风险
(3)不利于银行的利润收入和稳定经营等
2.综合性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亦称为全能银行制度或混业经营银行制度,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向客户提供存款、贷款、证券投资、结算,甚至信托、租赁,保险等全面金融业务的银行制度。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能加强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和提有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2)使并购后的金融行业可拓展规模边界,更好地发挥技术优势,扩大同质性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实现规模效益;
(3)可以整合利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有限资源,形成信息共享、损益互补机制。业务的综合化能够分散经营风险。
综合性银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
(1)利益的引诱和竞争的压力,使商业银行短期资金流人资本市场,银行因收益和风险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而引发道德风险等,由此易带来信用链断裂的金融危机;
(2)混业经营下形成的更大范围的行业垄断,易使金融业的不稳定因素危及产业的安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3)混业经营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制带来很大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