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的IPO监管制度
第一阶段:行政审批阶段(1993-2000)
①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
②“指标管理”阶段(1996-2000)对上市企业家数管理
第二阶段:核准制阶段(2001至今)
①“通道制”阶段
②“保荐制”阶段(掌握保荐人制度)
2004年4月开始推出“保荐人制度”,2005年1月正式实施。
保荐(掌握):即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的质量和所做出的承诺提供法定的持续训示、督促、知道和信用担保。
保荐人在推荐公开发行上和上市的中介服务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还必须考虑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与通道制相比,保荐制增加了由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连带责任的制度——保荐人制设计的初衷和核心内容。
(三)债券发行(大纲不作要求)
凭证式国债完全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记账式国债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企业债券必须由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目前我国发行金融债的主体必须是政策性银行。
(四)证券私募发行
1、证券私募发行(掌握):也称内部发行或不公开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仅以与证券发行者具有某种密切关系者为认购对象。
私募发行的优点和缺点
2、私募发行的方式
(1)股票私募发行
(2)债券私募发行
发行对象有两类: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私募发债多用直接销售方式,私募债一般不允许转让。
二、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的涵义(掌握)
证券经纪业务:指具备证券经纪商资格的投资银行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提供证券经纪业务投行收取佣金。
2、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
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的标的物。
(1)委托人
(2)证券经纪商(掌握)
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投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