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物交付
一、货物到达及交付(考点)
(一)到货通知
1.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到货通知可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
2.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24小时内发出。
(二)收货人的证件或证明
1.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2.收货人委托他人提取货物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取货物。
(三)货物交付
1.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他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2.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3.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4.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5.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